聊了这么多期香港律师,主要聊的都是与香港海外律师职业资格考试(OLQE)相关的内容。一般来说,内地律师通过OLQE考试后就可以满足成为事务律师的条件。
具体详情请回顾:
内地人如何成为香港律师?非法本能考香港律师吗?
众所周知,香港的律师主要分为两类:律师,也叫事务律师(solicitors)和大律师(barristers),但是他们的区别是什么?具体如何分工?什么情况需要聘请大律师?你知道吗?今天小律就和大家聊一下这些内容!
香港的律师制度源自英国制度,分为事务律师与大律师两类。
讲述两者分别前,首先需要理清一个普遍的误解——其实事务律师与大律师,并无从属之分。大律师也并不是比事务律师大!
两者各司其职,互相合作,事务律师也不会直接「升职」成为大律师。
大律师之所以被称为「大」律师,据说是因为直至80年代,最高法院迁往金钟道现址前,曾位于现时的终审法院大楼,而该处被称作「大葛楼」(「葛」取其英文“court“音)。
由于大律师多数于最高法院执业,故中文称为「大律师」。正是我们看到的TVB电视剧里穿着黑色丝质法袍,头戴银白假发的出庭律师,统统都是大律师。也就是市民口中的“大状”。
在营运模式上,事务律师与大律师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
首先,事务律师受香港律师会 (Law Society) 监管,而大律师的法定监管机构是香港大律师公会 (Bar Association)。这两个监管机构有不同的制度和规则。
其次,事务律师大多在某律师事务所/行 (law firm)以受薪、合伙或独资的形式办公,事务律师可独资经营,或以合伙形式经营。
也有一些事务律师以助理律师(associate / assistant solicitor)身份,受雇于律师事务所执业。
而大律师则全是自负盈亏在某大律师事务所 (chambers) 办公,与其他大律师共担某些行政开支。
第三,大律师由律所聘用,故大律师的费用由律所承担,律所也因此往往会先向客户收足大律师的费用。
2023年至今,香港有约1600名左右执业大律师,约11,500名左右执业律师,近千家律所。
大律师须独立执业(而不是受雇),亦须自行租用办公室执业,确保其执业独立性。
根据行业规定,市民如要聘用大律师处理诉讼,须经过事务律师转聘,而不是直接与大律师联络。
原因是避免大律师基于某种偏见而拣选客户,以保障客户获得法律代表的权利。这个原则又称「驿站原则」(cab-rank rule)。
总的来说大律师不可以直接对接当事人,而是需要事务律师转聘,且不能加入任何合伙制律所,需要独立执业,承担无限责任。
大律师也不可与客户讨论其收费事宜,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大律师
「大律师」(barristers)主要提供诉讼相关的服务,专门负责法庭讼辩、草拟陈词、提供口头及书面法律意见。
大律师与事务律师一个重大区别,是大律师在所有法院都有「发言权」(right of audience)(即出庭的权利)。
事务律师
「事务律师」(solicitors)提供众多法律服务,较多涉及文件事宜及办理程序,例如商业、税务、遗产、物业租赁买卖、婚姻等。这也是事务律师称呼的由来。
也有一些事务律师专责诉讼,负责与客户及对方沟通、草拟诉讼文件、为客户物色合适的大律师。
与大律师不同,律师的出庭发言权有所限制。
除了小部分指定性质的开庭(例如破产/清盘案),律师在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终审法院没有发言权,除非通过特定的严格考核获得讼辩律师 (solicitor advocate) 资格。
由于专职的不同,一般而言,大律师比律师就法庭辩论、陈词、盘问证人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
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取得讼辩律师资格,这方面的差距有望逐渐收窄。
以下情况一般会考虑聘请大律师:
1)处理案件的律师有出庭发言权的限制;
2)该律师出庭辩论等相关经验不足;
3)案件具有较大的复杂性或不太明确的法律;
4)欲聘请的大律师具有额外有用的专业背景或对有关法律有特别深入的研究;
5)客户想另外取得独立于所喜所聘律所的法律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专业性和独立性,大律师不可直接与客户讨论案情或索取指示,除非有律师或律所的代表同时在场。
在有大律师协助的案件,律师方(律所)与大律师需适当分工,确保客户得到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服务。
例如,律师方会先与客户索取基本资料和指示,初步整理和分析案情,才安排客户与大律师开会,以增加大律师掌握案情和提供意见的效率。
开会前,律师应与大律师有充分的沟通和法律观点的交流。
开会时,在不影响大律师主持会议的前提下,律师也应积极参与讨论,补充遗漏,发表意见,协助客户提问和协助大律师解答等。
在准备所需的法庭文书方面,律师和大律师也要在起草、修改和完善该文书的过程中有合理的分工和意见交流。
在开庭前和开庭中,律师也需积极协助大律师做好准备工作和应对工作。
若律师只是把所有工作交给大律师处理,与大律师开会时和开庭时只是被动坐着听,那么除非事先得到客户明确的同意及就律师没有实际贡献的工作不收取客户律师费,否则难称已履行了律师的职责,也肯定不是好律师。
律师把工作下放给非律师的职员(例如师爷),自己完全不参与,任由该些职员连同大律师处理案件,也不符合客户当初聘请律师(而非大律师)的期望,有失律师之责。
一位好的律师,应尽心尽力为客户提供服务。
在目前香港 「两制律师」 的状况下,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客户的利益所需,谨慎建议客户延聘适合的大律师协助。
在聘请了大律师后,整个律师团队应该适当分工,充分沟通,各司其职,同心协力把案件办妥办好,使客户就获取的服务感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
资深大律师
「资深大律师」(Senior Counsel,SC)是普通法制度中颁予大律师的名衔,用以肯定其能力及对法律专业的贡献。
资深大律师并非一个可以自冠的名衔。
在香港,符合以下条件者,提出申请及通过遴选后,才可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大律师/律政人员(例如政府律师)
有不少于10年执业经验
具足够能力和声望,及对法律有深厚认识
1997年7月1日前,此名衔沿用英格伦的称谓——「御用大律师」(Queen’s Counsel,QC)。
值得留意的是,2022年英女王逝世、英皇继位后,Queen’s Counsel随即改称King’s Counsel,KC。
讼辩律师
值得一提,2010年《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后,具丰富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可申请获得在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的发言权。
获得高级别发言权的事务律师,又称「讼辩律师」(solicitors advo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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