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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海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为了提高上海仲裁的公信力、影响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快打造仲裁制度接轨国际、仲裁资源高度集聚、仲裁服务功能健全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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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内容如下:
要求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仲裁工作和协调推进仲裁中心建设。
同时,要求各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仲裁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优化完善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支持仲裁行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探索创新,优化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保障机制,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加强平台和信息化建设,促进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为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本市支持建立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并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仲裁协作。
本市推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国际仲裁论坛、参与规则制定、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与境外仲裁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加强信息和人员交流。
组建和管理:本市仲裁机构是依法组建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提供仲裁服务的非营利法人,纳入本市法人库管理。
法人治理结构: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自主权:本市仲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财务、人事、经费、薪酬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自主权。
技术应用: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智慧仲裁、绿色仲裁建设,完善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线上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实现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
国际化合作: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提高机构管理和仲裁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拓展国际仲裁业务,提高涉外仲裁服务能力。
仲裁员管理: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完善仲裁员资格审查、管理监督、考核奖惩、退出等机制;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专业能力、办案水平和职业素养;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本市仲裁机构可以在仲裁规则中明确名册外仲裁员选定规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则,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
秘书管理: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职级晋升、考核评价机制,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收费制度: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实行符合国情、接轨国际、适应发展的仲裁收费制度,建立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体系。
设立发展基金: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净收益,主要用于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研究,参与国际仲裁、调解和商事法律规则制定,培养和引进仲裁高端人才,支持仲裁事业发展。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在机构章程中明确基金的用途、使用条件和决策机制。
灵活应对突发事件:对受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当事人,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减免或者暂缓收取服务费用。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提供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风险防范的公益性咨询服务。
境外知名机构业务: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在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开展涉外仲裁业务。
本市优化设立登记程序,便利办理手续,为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仲裁业务机构)提供支持。
仲裁规则制定与优化: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国情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实施并及时优化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仲裁规则。
独立性与保密原则:要求本市仲裁机构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办理案件,规范仲裁员选定程序和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完善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制度,并在保密原则下发布脱敏处理的裁决摘要,提高仲裁裁决的可预见性。
程序优化和快速结案:支持优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建立快速、简易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
专业领域服务与品牌建设:鼓励仲裁机构在特定领域开展专业仲裁服务,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
涉外因素处理:探索在商事、海事领域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可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要求活动遵循公正、独立等原则,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协助服务与财产保全:鼓励仲裁机构提供协助组庭等服务,支持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和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证据收集困难的支持:对于在上海进行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而仲裁庭调查也有困难的情况,本市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其收集证据。
虚假仲裁的防范:强调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要加强对虚假仲裁的识别和防范,同时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虚假仲裁进行甄别和处理。
司法审查与执行: 本市人民法院对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管理的涉外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包括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进行审查。
对于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案件,法院依法进行仲裁裁决的执行或者不予执行审查。
司法行政指导与监督: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仲裁工作,采取措施提升管理效能。对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鼓励社会监督。
机构内部监督与公开透明: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仲裁员等人员的监督。
公开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布年度业务报告,但涉及机密信息除外。
行业协会自律与监督:本市仲裁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仲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境外仲裁员和机构加入协会。
空间布局与发展支持:支持自贸试验区等区域完善仲裁机构布局,发挥仲裁在国际经济、金融、贸易等中心建设中的服务保障作用。鼓励相关区政府出台促进仲裁发展的政策,给予支持。
信息对接与便利服务: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与法院、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推动仲裁机构和境外机构入驻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提供一站式、国际化、便利化争议解决服务。
金融便利服务与跨境人员流动:支持金融机构为仲裁机构提供购付汇服务。外籍仲裁从业人员享受相应金融服务,包括自由贸易账户和跨境服务。
签证便利:参与仲裁程序的外籍人员和境内仲裁从业人员可以凭相应材料便利办理签证。
法治宣传与国际交流:司法行政部门应将仲裁纳入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推广仲裁理念,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国际交流,弘扬仲裁文化。
宣传推广与选择引导: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引导经营主体选择仲裁解决争议,鼓励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列为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人才培养与支持:建立国际仲裁专家库,支持本市仲裁从业人员申报相关人才计划。
加大对仲裁人才、涉外复合型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业务培训与交流活动。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建立涉外仲裁法治人才培养基地。
多元解决机制与国际实践研究:本市仲裁机构将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并应用仲裁等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借鉴国际实践,旨在为预防和解决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争议提供相关服务。
法规施行时间:本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生效。
查看原文件请自行搜索:《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